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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的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也就是说,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满足以上要求的欠款者才能申请破产。《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中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破产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指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申请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对债权人来说,提出破产申请,是其一项法定的权力。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是请求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力的一种司法上的途径。破产申请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益相关人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破产申请书
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需要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根据《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但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不能请求撤销破产申请。